《“文明互鉴·文明互译”百家谈》第六十一期:语言研究的跨学科视野
本/期/主/题:语言研究的跨学科视野
主持人:崔玉珍崔玉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持词
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科学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各个学科的区分由模糊含混到清晰独立,技术的不断推进又反作用于社会发展,进而推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尽管作为一种新生的学科发展模式,学科交叉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未来学科研究的总体趋势必然是逐渐破除学科间的壁垒,不同学科彼此频繁交互以促进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研究层次不断丰富、新的学科增长点不断增加。当代语言研究也越来越彰显跨学科视野的重要性,这根本上是因为语言并不是一个孤立、封闭、静态的符号系统,而是一个复杂的适应系统,语言在使用过程中会和逻辑、法律、认知、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塑造。换言之,从不同的维度入手进行语言研究,会挖掘到语言不同侧面的信息,当我们把这些不同侧面的信息综合在一起,才能更全面、更清晰、更深入的了解语言的运行机制。因此,语言研究的跨学科思维和视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按照G·伯杰(G. Berger)在《跨学科:大学的教学和科研问题》中的说法,跨学科或交叉学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学科之间的紧密或明显的相互作用,包括从简单的交换学术思想,到全面交流全部学术观点、方法、程序、认识、术语以及各种资料。从这可看出,跨学科视野具有多种层次,既可以是研究主题或研究对象的交叉,也可以是研究方法的交叉,如法律语言学是法学和语言学研究对象的交叉,社会语言学是语言学研究方法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结合。但更为根本的是跨学科思维的形成,基于跨学科的思维方式去挖掘新的语言研究问题,形成全新的研究范式,以实现语言研究的突破和创新。本专题将介绍语言如何和法律、逻辑、哲学、文化等不同学科进行交叉,并进行综合性的、跨学科的研究,籍此来探索语言研究中跨学科视野的可能路径、方向以及意义。
逻辑、语言与哲学
孔 红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逻辑研究所教授
讨论语言和逻辑的关系,离不开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的背景。逻辑是哲学研究所运用的方法,而逻辑研究必须借助于语言——逻辑学研究推理、论证等思维活动,这些思维活动是通过语言进行的,这就决定了逻辑与语言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逻辑”这个词源自古希腊语的“逻格斯”,该词兼有言辞、思维、理性、法则、尺度多方面的含义,这与逻辑是人在运用语言方面所具有的某种能力这一思想是一致的。古希腊哲学有很多关于语言的讨论。柏拉图把语言看作反映实在的镜子并“借助于语言来研究事物的真理”。亚里士多德经常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哲学问题,《工具论》中“说出的词是心灵经验的符号,而写下的词是说出的词的符号”,被视为是关于语言和思维关系的经典论述。在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之后的很长时期,欧洲的逻辑学都是和修辞、论辩术这些学问交织在一起的。但直到20世纪哲学发生了语言转向,逻辑与语言之间的关系才真正充分地展现出来。
王路教授在《走进分析哲学》一书中说,语言分析自古就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有了非常细致和比较系统的语言分析。对于哲学来说,语言分析不是新鲜事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一直都有语言分析,而且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比较系统的语言分析,为什么过去没有形成哲学的语言转向?也没有产生语言哲学呢?假如没有出现弗雷格、罗素等现代逻辑学家,没有产生现代逻辑,那么能够形成哲学的语言转向吗?能够产生在20世纪英美哲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语言哲学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语言哲学的实质不在于语言分析,而在于用逻辑的方法进行语言分析。但逻辑的方法也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在古代、中世纪及近代,人们都一直在研究逻辑、使用逻辑方法,那么,为什么亚里士多德逻辑和其后的传统逻辑没有导致哲学的语言转向,而现代逻辑导致了语言转向呢?弗雷格创立了现代逻辑,他同时也是语言哲学的开创者,从弗雷格的有关思想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的一个根本不同在于,传统逻辑使用自然语言,而现代逻辑使用形式语言。现代逻辑产生的背景是伴随着自然科学发展而来的对于概念精确性和论证严密性要求的显著提高,这种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科学的“基础危机”,而数学又是科学的基础和典范,弗雷格正是在研究算数证明时发现了自然语言不完善造成的障碍并着手创立形式语言的,他称之为“概念文字”。弗雷格的语言和逻辑是为科学证明的目的而构造的工具。
这种思想严格性的要求在哲学中的反映是拒斥形而上学,重新划定句子具有意义的标准。在《概念文字》中,弗雷格有一段非常耐人寻味的话:“如果说哲学的任务是通过揭示有关由于语言的用法常常几乎是不可避免地形成的概念关系的假象,通过使思想摆脱只是语言表达工具的性质才使它具有的那些东西,打破语词对人类精神的统治的话,那么我的概念文字经过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做的进一步改进,将能够成为哲学家们的一种有用工具。”弗雷格的逻辑之所以能对哲学研究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首先应归功于他将逻辑和心理学的东西区分开来,使哲学问题的分析得以在确定的语言上进行,由此逐渐形成了“哲学的首要任务是对语言进行分析”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弗雷格逻辑为哲学分析提供了一套新的技术工具,使哲学研究达到前所未有的清晰和准确。
那么,弗雷格是怎样通过分析自然语言而建立形式语言的呢?正如化学家发现物质构造的基本元素,弗雷格在对语言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了句子构造的基本元素——原子句,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句子构造的规律。这个工作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基于句子结构的归纳原理建立形式证明规则的逻辑系统;二是使我们能通过句子的构造理解思想的构造,有助于澄清一些哲学问题。正如弗雷格所言:“逻辑上简单的东西同大多数化学元素一样,不是从一开始就给出的,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才能获得。”他批评传统逻辑“迄今为止总是过分紧密地与自然语言的语法结合在一起”,认为应当透过句子的表层语法来揭示句子的深层语法结构。弗雷格放弃了通过主词和谓词来分析句子的方法,借鉴数学的形式语言,用函数的思想来分析句子。以“苏格拉底是思想家”和“哲学家是思想家”这两个句子为例,两者的表层语法结构完全相同,都是主系表结构,但其深层语法结构是不同的。前者的主词是个体词,句子结构为:a是思想家。后者的主词是概念词,其中的“哲学家”虽然处于主词的位置上,但实际上具有谓词性质。这个句子相当于:对于任意个体x来说,如果x是哲学家,则x是思想家,可以表示为:"x(x是哲学家→x是思想家)。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主谓句都是原子句,只有以个体词做主词的句子才是原子句。弗雷格逻辑的形式语言可以同时讨论多个变元,并以相互依赖的方式使用量词,极大地增强了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他详细讨论了句子与句子之间的联接方式——句子联结词。有了量词、个体词和谓词,就可以构造出最基本的句子;借助于句子联结词,就可以构造出任意复杂度的句子。与此相应,弗雷格区分了句子的涵义和意谓,提出了一个句子的涵义是其句子部分涵义的函项、一个句子的意谓是其句子部分意谓的函项的组合性原则,回答了语言如何可能的问题,即如何能从语言的一组有穷的基本词汇构造出无穷多表达思想的新句子。
对于自己的这套方法,弗雷格自信地说:“我相信,用自变元和函数这两个概念替代主词和谓词这两个概念将能经受住长时间的考验”。现代逻辑此后的发展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传统逻辑对逻辑关系的处理是不精确的,弗雷格开创的现代逻辑对逻辑关系的处理方式是精致的、严密的,为哲学研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工具。
从一阶逻辑语言的建构过程来看,形式化的逻辑语言是从自然语言出发的。不同于传统逻辑,弗雷格能够透过句子的表层语法揭示出其中真正的逻辑关系。弗雷格创建一阶逻辑的工作,同时也是在做语言分析的工作,他的工作以及后续现代逻辑的发展表明,逻辑的形式语言表达的就是自然语言句子的深层语法。由此可以理解,弗雷格逻辑与传统逻辑相比,在以下三个方面能够取得根本性的进步:首先,将个体词作主项的主谓句和关系句作为原子句,基于语言的结构归纳原理建立了逻辑的形式语言;其次,弗雷格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句法和语义这两个术语,但他区分了语言的涵义和意谓层次,从涵义与意谓两个层面提出了句子的组合性原则,回答了语言(既包括自然语言也包括形式语言)如何可能的问题,同时也开创了逻辑和哲学研究的句法方法和语义方法;再次,严格区分个体词与概念词的语法功能,由此,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蒯因的本体论承诺理论才得以借助于弗雷格的命题函项这一利器,解决了一系列的哲学难题。
法律语言学
邹玉华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教授、
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主任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得到迅速发展。继多所学校作为硕士招生方向以来,近年来不少学校已把法律语言学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向,法律语言学学科逐渐建立起来。
一、学科定位
作为语言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既可设在语言学门类也可设在法学门类下,但二者的研究目标是不尽相同的。法律语言学产生于法律实践的需要,最终目标是为法学服务,解决法学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设在应用语言学下的法律语言研究,其目标与法学是一致的。应用语言学下的法律语言学必须深度了解和清楚法律或法学的目标和需要。而语言学的法律领域语言研究是所谓真正法律语言研究的前阶段,说它是前阶段,是因为它还不是应用阶段。但这不是说它不重要,恰恰相反,它是进行“真正”法律语言研究的准备阶段,这个准备阶段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必不可少的阶段。
二、研究对象
法律语言是法律语言研究的对象,也是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这里的法律语言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语言也包括动态过程中的法律言语行为和法律话语。法律语言虽然是法律语言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却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作为交叉学科,还要研究“语言与法律”或“法律与语言”的交叉关系等。这个交叉关系的本质实际上决定了整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因此,从哲学角度探讨和把握“语言与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学科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而关注语言学或语言哲学方法在法学、法律中应用的“法语言学”和“语言学法学(或语言法律学)”也是法律语言学重要的研究对象。
三、理论基础
语言(学)转向后的哲学被称为“语言(学)哲学”。而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正是由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影响而产生的。语言(学)哲学是法律语言学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随着语言(学)转向的进一步深入,哲学认识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任平教授认为,语言论对认识论的冲击带来的是认识论框架和体系的更新,即狭义认识论的“主—体”两极模式被广义认识论“主—客—主”认识论框架的超越。广义认识论最大的超越或理论上的突破在于将“实践”理解为“交往实践”,即一种在“主体—客体”与“主体—主体”双重关系交叉作用下的活动,认识到或突出了“人”这个主体的作用。语言符号在认知过程中不仅是切入主体与客体两级的中介,还是主体与主体沟通的中介。语言符号的双重作用决定了语言及语言论的本体地位。广义的认识论正是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
四、基本理论和方法
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使法学、法律界对语言的本质认识由语言工具论走向语言本体论。语言工具论将语言作为工具来看待,语言本体论则将语言作为本体或本质来看待。在语言与法律的关系上,语言不仅仅是法律的载体和表达工具,语言就是法律的本体或本质,一定意义上可以表达为“法律的本体就是语言”。法律语言本体论是法律语言学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在法律语言本体论之下可以进一步建构具体的法律语言学理论,比如“法律语言建构论”等。
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应主要探讨哲学、语言哲学方法在法学、法律研究上的投射。语义分析法和批评话语分析方法是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
作为法学与语言学交叉学科的法律语言学应该在三个层面进行研究:一是在宏观层面,即把语言学哲学的理念、理论和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中而产生的对法学和法律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二是在中观层面,即把语言学理论和方法运用到法学和法律中而产生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三是在微观层面,即对“法律语言”这一实体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所进行的分析和研究。
法律词汇的可读性探索
崔玉珍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副教授、
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副主任
法律和语言之间存在复杂关系,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及动态性和法律自身的社会功能密切相关,这就导致了法律语言多功能、多维度的面貌,引发了学者们对法律语言进行多层面的探讨。其中关注“法律条文易于阅读和理解的程度”的可读性(readability)研究正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因为法律语言的晦涩不仅会影响法律解释的实质、法律社会政治功能的实现以及法律实践领域的纠纷解决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而且也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国家法治推进的进程,因此法律语言的可读性是立法质量的保证、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其研究对法律公平正义终极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对法律汉语教学也具有促进作用。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语言的可读性进行了不同侧重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四个方面:探讨影响法律语言可读性的因素,探索提高法律语言可读性的方式和技巧,讨论法律语言简明化、通俗化或大众化的相关现象,具体分析特定法律词汇类型或特定法律词汇的可读性现象。以往研究对法律语言的可读性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既有理论维度的,也有实践维度的。但以理论探讨为主,实践维度的探讨相对较少,而且实践维度的相关研究多为零散的孤立研究,全面的、系统的研究较为欠缺,因此难以从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维度提出提高法律语言可读性的系统性方法或策略,应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Tiersma提到,“(法律语言)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日常话语,更不同于大多数其他职业所使用的技术语言”。陈兴良认为,“在日常语言所建构的日常世界与法律语言所建构的法律世界之间存在某种区隔”,“(该)区隔实际上就是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对应”。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一书中谈及“语言如何建构法”这一问题时,也区分了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考夫曼关注的是由法律构成的“法律人的世界图像”。这都表明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具有根本差别,法律领域中的语言“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建构世界”,因此法律语言具有和日常语言截然不同的专业性。
法律语言又和日常语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精细化而形成的社会功能领域,因而法律语言是在日常语言基础上发展而成,同时法律的社会功能要求其法律规范必须对应生活事实,法律的社会现实性又造成了法律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相互渗透,这些特性都反映在法律语言上,因此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之间存在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的多维面貌。换言之,法律语言是对日常语言的偏离和发展:偏离程度越小,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的关联性越大,其专业性越弱;反之,偏离程度越大,两者关联性越小,其专业性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日常性”和“专业性”可以构成一个连续统,“日常性”和“专业性”为连续统的两端,法律语言的不同表达随着其专业程度的变化在连续统上进行移动。
法律语言既具有专业性,同时也具有日常关联性,其双重特性就使得法律语言的可读性更为复杂。法律语言的专业性意味着思维和概念的独特性,这是对生活领域的偏离、对日常语言的偏离,因而会导致理解的不熟悉和推论的困难,造成认知负荷的增加,降低了法律语言的可读性。法律语言的日常关联性则容易引起法律语言理解的不明晰或不确定,从而影响法律语言的可读性。具体地说,法律语言是对日常语言的偏离,偏离作用于语言的形式和意义,随着偏离程度的变化,法律语言的形式或意义和日常语言之间出现不同级别的明晰度、区分度,从而影响法律语言的推理或认知负载,造成可读性差异。因此,我们对法律词汇可读性的探讨,可从这个角度出发,通过词汇的偏离程度来分析法律词汇的可读性,而偏离程度则可从形式、意义、信息等不同维度进行考察。
文化本质的语言哲学建构
——以弗雷格的“同一性”分析为例
阴昭晖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治文化研究所讲师
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与“化人”,即按照“人”的方式和标准,去改变环境和人自己,创造属人的存在。在这种属人的存在的创造过程中,语言哲学的技术方法与理论视野也许可以为之提供一种实质性建构方案。戈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被誉为现代逻辑的创始人,语言哲学与分析哲学的奠基人。我们认为,弗雷格对于“同一性”的语言哲学分析可以很好的例证语言哲学之于文化本质的建构性意义。
一、文化的本质是“人化”与“化人”
“文化”是一个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理论世界和实践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我们常常会把文化笼统地理解为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这样文化似乎就成为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广义概念。如果我们从各种文化现象所包含的共同本质去看,文化无非是用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概念,给人类生存发展的某种根本方式、基本过程、基本状态和总体成果本身,作出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
按照李德顺教授的观点,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和“化人”。“人化”是按人的方式改变、改造世界,使任何事物都带上人文的性质;“化人”则是反过来,再用这些改造世界的成果来培养人、装备人、提高人,使人的发展更全面、更自由。“化人”是“人化”的一个环节和成果、层次和境界。
可以说,语言是我们进行“人化”和“化人”的必要的手段,甚至语言本身就是目的。在文化本质化的过程中,语言的构造性作用是一以贯之的:人类改造世界需要语言,使用改造世界的成果改造人本身也需要语言。语言哲学是对语言进行的系统性的哲学反思。一般而言,语言哲学可以被看作是哲学家针对语言及其现象所作出的逻辑分析,包括了对于自然语言或人工语言的某些结构和功能的概念性的研究。例如,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弗雷格的“同一性”理论等都被认为是语言哲学的经典理论。我们认为,语言哲学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方式也有助于揭示语言之于文化本质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二、弗雷格对“同一性”的语言哲学分析
同一性问题本身是一个传统的形而上学问题,但如果从文化的本质视角看,它也是我们在“人化”和“化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近代随着语言哲学的产生,同一性问题被以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重新被重视起来,而这种研究方法就是一种基于现代逻辑的语言分析的方法。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同一性被理解为是形式语言中“=”的语义解释,表达了论域中对象间的一种关系。同一性问题包括:何为同一性?它究竟是一种句法关系还是语义关系?或者说,同一性是语词间的关系还是语词所指称的对象间的关系?这种对象只能是个体对象,还是也可以是抽象的内涵对象?等等。我们将以弗雷格的理论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弗雷格在《论涵义和意谓》开篇就提出了关于同一性的问题。他说,何为同一性?它是一种关系吗?是一种对象间还是对象的名字或符号间的关系?紧接着,弗雷格为了区分涵义(Sinn)和意谓(Bedeutung),对同一性问题又作了明确的表述:
我们发现“𝑎=𝑎”与“𝑎=𝑏”一般有不同的认识价值,那么这可以解释如下:对于认识价值来说,句子的涵义,即句子中表达的思想,与它的意谓,即它的真值,得到同样的考虑。如果现在𝑎=𝑏,那么尽管“𝑏”的意谓与“𝑎”的意谓相同,因而“𝑎=𝑏”的真值与“𝑎=𝑎”的真值也相同,但是,“𝑏”与“𝑎”的涵义却不相同,因而“𝑎=𝑏”表达的思想与“𝑎=𝑏”表达的思想也不相同。这样,这两个句子的认识价值也不相同。(详见[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93)
弗雷格在语言哲学中的一大贡献就是明确对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在此之前,通常只是区分了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但是弗雷格又把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进一步区分,区分了专名的涵义(思想的一部分)和意谓(对象)以及句子的涵义(思想)和意谓(真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等词所联结的由相同和不同的专名所构成的两个等式:“𝑎=𝑎”与“𝑎=𝑏”,奎因认为它们有以下不同:
第一,在句法层面上,这两个式子显然是不同的。等词在一个式子中连接的是同一个符号,在另一个式子中则连接两个不同的符号。
第二,在语义解释或意谓层面上,这两个式子的真值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𝑎=𝑎”是真的,而“𝑎=𝑏”真值不确定,这取决于两个专名所指称的是否是同一个对象。如果“𝑎”和“𝑏”指称同一个对象,用弗雷格的话说就是:“𝑏”的意谓与“𝑎”的意谓相同,那么“𝑎=𝑏”就是真的,这样这两个式子的真值就是相同的。正如弗雷格所说的:“如果我们现在把相等看作是‘𝑎’和‘𝑏’的名字意谓的东西之间的关系,那么看来,如果𝑎=𝑏是真,则𝑎=𝑏和𝑎=𝑎就不能是不同的。”例如,“晨星是晨星”与“晨星是昏星”这两个句子的真值是相同的,都是真的,因为“晨星”和“昏星”这两个专名所指称的是同一颗行星。
第三,在涵义的层面上,这两个式子所表达的思想是不同的。即使“𝑎”和“𝑏”指称相同的对象,这正是这种不同导致了两个式子的不同的认识价值,对此,弗雷格说道:“𝑎=𝑎是先验有效的,根据康德,应该叫做分析的。而具有‘𝑎=𝑏’形式的句子常常十分有意义地扩展了我们的认识,并不总是能先验地建立起来的。”这里的扩展的认识就是指“𝑎”和“𝑏”在涵义上的不同带来的。所以,“𝑎和𝑏的交点”和“𝑏和𝑎的交点”这两个句子的意谓相同,它们的涵义却不同。也正是因为“晨星”和“昏星”的涵义不同使得“晨星=昏星”这样的句子具有了天文学上的新的认识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1)弗雷格认为同一性是一种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之间的关系;(2)就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而言,弗雷格又认为同一性是专名指称的对象间的关系,而不是涵义间的关系。
总之,区分了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以及进一步把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明确区分为涵义和意谓,这是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告诉我们的。其也是我们对世界的一种新的认识,这种新的认识既可以用于改造世界,又可以改造人自身,而从“人化”到“化人”的文化本质化的过程亦呈现其中。
排版:孙昱峰
审核:周和军 杜树标
2022-08期, 总第61期
主编:王铭玉
副主编:田海龙 姜龙范 郭太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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